(一)、為提升本系教學助理執行效果,建立考核機制,特訂定本要點。
(二)、擔任教學助理以本校研究生為限,擬擔任教學助理之學生,應經授課教師及課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聘僱,協
助授課教師教學及其他相關工作。
(三)、經聘僱之教學助理由授課教師及課程所屬單位進行課前訓練,充實基礎學識,並培養「課前準備」、「課堂協
助」、「課後輔導」之教學支援能力。
(四)、教學助理應參加系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,登錄學習時數,以做為未來聘僱之考量。
(五)、授課教師應每週與教學助理先行規劃討論課程內容及進度,且應教導教學助理帶領同學討論之技巧及輔導學習
成效不佳學生之方法,並隨時聽取教學助理反映學生學習狀況與其他問題,以做為授課教師未來申請教學助理
之考量。
(六)、教學助理每月需詳細填寫工作內容,並須經教師評核及課程所屬單位主管簽章,若有未盡義務者,得停止聘僱。
(七)、教學助理在聘僱期間,有接受授課教師工作上之指導並遵守本系有關規定之義務,如有違反,得隨時停止聘僱。
(八)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情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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