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工程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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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科技學程
97年2月22日院課程會議通過
97年2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
97年6月10日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
1. 依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程設置要點訂定電子科技學程(以下稱本學程)設置細則。
2. 本學程設置宗旨係針對具有前瞻性與創新性的電子科技領域,在大學階段所需基本科學與跨領域科技知
識的培養,期能及早為國家培育新世紀跨領域科技研發人才。
3. 本學程設召集人一名,以統籌學程相關事宜。
4. 本學程由本校電子工程系負責規劃,電機工程系與資訊工程系協同規劃,其行政業務由本學程召集人負責。
5. 凡本校大學部各系學生皆可申請修讀本學程,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程應向原肄業主系提出申請,經原肄業
主系同意後,送請本學程召集人核准,再送教務處備查。
6. 本學程應修科目學分數至少為二十學分,其中包括必修課程六學分,選修課程十四學分以上。學程應修
科目至少六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、輔系必修或其他學程應修之科目。
7. 本學程課程規劃包括電子科技領域基礎課程與核心課程,詳如下表所示:
8. 學生修讀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,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,並併入每學期修讀學分之上限;所修課程
如為原主修系所規劃的必選修課程,其學分數得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。
9. 學生經核准修讀本學程,修滿本細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經本學程審查通過後,由本
學程向學校申請發給「電子科技學程修讀證明書」。
10.本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,悉依本校學程設置要點及相關法令章則辦理。
11.本細則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,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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